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024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了调整。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由2023年的30万元上调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仍按照60万元限额标准执行。
采购人应建立完整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归口管理科室和采购专管员。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3〕13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正常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可按分散采购组织实施。驻青以外(省内)单位理应当执行本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自主择优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驻省外的单位或到山东省行政区域外办公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品目且采购金额在市级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视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全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市本级、区市级50万元;工程类项目:市本级、区市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报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二)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对外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不断丰富创新政策应用场景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大采购政策落实力度。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对于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使用未纳入《需求标准》的建材产品的,应尽量选择绿色建材产品,项目整体使用绿色建材比例应当不低于40%(计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发布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试行)》)。
(二)规范执行“预采购”机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采购”适用情形填报预采购计划,预采购计划需经本级财政严格审核后执行,确保采购活动有预算保障,杜绝“先签合同,后申请预算”情形发生。
(三)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严控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五)关于框架协议采购。各区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对集中采购目录内标注“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全省共享。标注“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区域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市级组织实施或采取区域联合形式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在全市或区域内使用。
目录中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六)关于网上商城采购。1.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不使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批量采购除外),可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超市采购。20万元以下以直购方式确定成交结果,20万元以上以竞价或反拍方式确定成交结果。2.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用设备,单次或累计采购50台(套)以上信息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办公设备(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电气设备(空调机),10台以上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应执行批量采购,批量采购项目不受数额标准限制。
采购人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购模式不能够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七)关于部门集中采购。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别的条件,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于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下列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采购小组,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下实施采购活动。除交易活动环节外,别的环节如编制预算等按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执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属《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20〕8号)规范的培训。
(五)驻省外的机构或到山东省行政区域外办公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品目且采购金额在市级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
(一)本目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未达到”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三)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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